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为严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修复势在必行。为控制污染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多地已开展城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和工矿业用地污染土壤的整治和修复。在修复实践中,一些普遍性问题日益浮现:土壤污染如何认定?土壤污染到何种程度需要修复?土壤修复目标值如何确定?污染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理和复验收如何开展?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都有赖于土壤修复标准的制定和明确。事实上,它不仅关系到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污染物的临界安全浓度、污染土壤的风险识别准则、污染土壤修复目标值等科学问题,②更从实质意义上影响了修复责任者的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份额以及相关主体的权责等诸多法律问题的解决。
在缺乏全国性标准的背景下,个别地方亦率先尝试建立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标准。例如,为应对一大批陆续停产搬迁的重污染企业场地将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用途的场地环境管理,北京市于2008年发布推荐性地方标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定污染场地环境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污染识别、现场采样分析、风险评价三个阶段的一般要求,适用于工业用地开发再利用时的场地环境评价。2011年,北京市又先后颁布《污染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重金属污染土壤填埋场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和《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规定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启动的筛选值和修复后场地验收等标准。
土壤修复标准制度致力于“环境本身损害”的恢复。土壤污染不仅会导致人身、财产等传统权利的损害,更会导致环境本身的损害,如环境质量退化、环境容量减损、物种生境破坏。这种“环境损害”、“环境本身的损害”、“生态损害”的界定与救济成为关注的热点。对于一些存留性的损害,如土壤污染、矿山生境破坏,需要进行修复以恢复至良好状态。因而,与现行环境标准主要发挥的预防性功能相比,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主要服务于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的结构、功能的补救乃至恢复,具有事后补救性。